從聖經觀點看節育
無辜人類生命的重要性與捍衛
信仰不是感覺的問題,而是基於對天主的愛和信賴,接受並堅持經過驗證的教導。基督徒至少應該接受天主的話語——神聖的聖經——作為真實的教導。耶穌親自發表了以下聲明: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法律的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過去,必待一切完成。」(瑪竇福音 5:18)
「天地過去,比法律的一撇幻滅還容易。」(路加福音 16:17)
耶穌所指的法律是舊約的教導,特別是指「梅瑟法律」。聖保祿就公認的聖經(即現在所稱的舊約)明確聲明:
「凡受天主默感所寫的聖經,為教訓、為督責、為矯正、為教導人學正義,都是有益的。」(弟茂德後書 3:16)
至少在信仰和道德方面,舊約的真實性不應受到質疑,因為耶穌和祂的門徒經常引用其中的許多段落,這種方式應被視為通過天主父的權威賦予它們無可置疑的權威。雖然新約的記載尚未列舉,但很明顯,宗徒們的教導和著作也應受到尊敬。
「所以,弟兄們,你們要站穩,要持守你們從我們或由言論或由書信所學得的傳授。」(得撒洛尼後書 2:15)
「並應以我們主的容忍當作得救的機會;正如我們親愛的弟兄保祿,本著賜與他的智慧,曾給你們寫過;他在一切書信上,也講論了這些事;在這些書信內,有些難懂的地方,不學無術和不穩定的人,便加以曲解,如同曲解其他經典一樣,而自趨喪亡。」(伯多祿後書 3:15-16)
諾厄和他的家人完成方舟的任務後,天主給了他們以下一系列永久的指示:
「天主降福諾厄和他的兒子們說:『你們要滋生繁殖,充滿大地。』」(創世紀 9:1)
「凡有生命的動物,都可作你們的食物;我將這一切賜給你們,有如以前賜給你們蔬菜一樣;唯獨帶生命的肉,即帶血的肉,你們不可吃。」(創世紀 9:3-4)
「並且,我要追討害你們生命的血債:向一切野獸追討,向人,向為弟兄的人,追討人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為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創世紀 9:5-6)
「你們要滋生繁殖,在地上生育繁榮,並充滿大地。」(創世紀 9:7)
天主的這些指示確立了人類生命的高度價值以及其他一切生命形式的有限價值。人類的生育能力如此重要,以致天主以懷孕和嬰兒出生後照顧生命的命令來開啟和結束這一系列指示。在第六節中,天主非常清楚地表明,故意奪取無辜人類生命必須受到極刑——死於人之手。(應該記住,當天主用洪水淹沒大地時,祂已經樹立了奪取有罪人類生命的榜樣。人應在天主的限制和指示範圍內,遵循天主設立的榜樣。雖然大規模毀滅人類生命應始終由天主掌控,但根據公正的教導,人有責任在天主面前奪取那些註定要死的人的生命。)
「凡打死人的,應處死刑。」(肋未紀 24:17)
「凡是註定要死的人,無權被贖回;他們必須被處死。」(肋未紀 27:29)
在梅瑟的後續書卷中,進一步澄清了區分那些明知故犯奪取無辜人類生命的人與那些意外或有正當理由奪取人類生命的人。應該清楚的是,所有在沒有道德強制義務的情況下故意奪取無辜人類生命的人,都犯有冷酷的一級謀殺罪,並且是天主命令處死的合適對象。他們不值得任何保護。
近幾十年來,對女性生育週期的全面了解已經建立。這種了解是造物主從起初就知道的。宇宙的造物主天主也設計/工程了它所包含的一切。在以下段落中,天主確立了祂促進生育的設計。
「女人幾時行經,七天之久,她將是不潔的;凡觸摸她的,直到晚上都不潔。」(肋未紀 15:19)
「若男人竟與她同房,沾染她的不潔,七天之久,他將是不潔的;凡他躺過的床,也成為不潔的。」(肋未紀 15:24)
「女人在月經不潔期,你不可與她親近,揭露她的陰部。」(肋未紀 18:19)——以誡命的形式陳述。
「若男人與有月經的女人同房,揭露了她的陰部,也揭露了她的血源;兩人應由民間剷除。」(肋未紀 20:18)
「在你中間有人揭露父親的下體,在你中間有人玷污行經期不潔的婦女。」(厄則克耳 22:10)
前述內容規定,在幾乎所有女性生育期內,性交需在一段禁慾期之後進行。此外,在她生育期內,她會散發出信息素,鼓勵相關男性與她發生性關係。此外,在此期間,她通常比平時更友好、更渴望、更容易接受男性的求愛。天主的意圖是讓(已婚)女性懷孕,並為天國提供潛在的成員。天主在分享的能力上是無限的。那些進入永生的人也將希望與儘可能多的人分享。對天主有益的事對每個人都有益。
天主還為哺乳(奶水充足)的女性提供了一種自然間隔子女的方法。生活中還有一些因素會降低懷孕的可能性,如營養不良、壓力,以及一些精神和身體健康問題。天主教的教義也允許在有限的情況下使用生育週期進行暫時的節慾。這種使用絕不能主要是為了避免懷孕。節育的心態嚴重冒犯天主永恆的計劃,即在今生之後與祂最大程度地分享。
為了強調兒童的重要性,聖保祿將母性與得救聯繫起來。應該理解,男人必須接受他們自然的責任才能獲得救恩。任何阻礙母親身份的男人或女人的行為都是冒犯天主的。雖然母性通常是女性懷孕的產物,但它也可以體現在無私地照顧其他兒童上,無論是孤兒、被遺棄的,還是其他需要母愛的孩子。雖然想收養嬰兒是很自然的,這也是一件好事,但收養年齡較大的孩子更有功勞。
「但她[女人]藉著生育子女而得救,如果她們持守信德、愛德和聖德,且持身莊重。」(弟茂德前書 2:15)
科學和理性信仰都同意人類生命始於受孕。科學和信仰都理解,只有對成年人來說自然的東西——營養、住所、保護(愛)——在其環境中,對於在其自然環境中的未出生者也是必需的。從受孕的那一刻起,未出生的孩子就完全是人了,並且像任何已出生的人一樣值得完全保護。成年人,根據他們在生活中的地位,如果明知卻未能保護他們,將成為天主憤怒的對象。
在天主眼中,未出生者的生命更應受到重視,因為他們還沒有機會發展與祂的關係。沒有身體形態,他們將永遠無法發展到他們設計的最大潛力,因此實際上更應該得到更大的保護(防衛)。
犯罪定罪後的懲罰掌握在合法當局手中。報復不是防衛行動,也不是天主所授權的。
「諸位親愛的,你們不可為自己復仇,但應給天主的忿怒留有餘地,因為經上記載:『上主說:復仇是我的事,我必報復。』」(羅馬書 12:19)
「因為[a]執政者是天主的僕役,是為你的好處而服務的;你若作惡,就該害怕,因為他不是無故帶劍;他既是天主的僕役,就是向作惡的人施行報復。」(羅馬書 13:4)
耶穌,即圓滿的真理,是來分裂的;通過要求向今生死亡並可能導致物質死亡的衝突,將義人與不義之人分開。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為把和平帶到地上;我來不是為帶和平,而是帶刀劍。」(瑪竇福音 10:34)
耶穌對西滿·巴爾約納的告誡是由於他未能區分使用刀劍的正當與不當。西滿既未能理解耶穌關於祂死亡的預言,也未能認識到耶穌被捕和最終死亡的長期靈性價值。
「耶穌對他說:『把你的劍放回原處;因為凡持劍的,必死在劍下。你想我不能要求我父,即刻給我派遣十二軍以上的天使嗎?若這樣,怎能應驗經上所載應如此成就的事呢?』」(瑪竇福音 26:52-54)
「耶穌對伯多祿說:『把劍收入鞘內!父賜給我的杯,我豈能不喝嗎?』」(若望福音 18:11)
當耶穌命令為了個人免受普通強盜和殺人犯的傷害而使用刀劍時,這一點變得更加清晰:
「祂向他們說:『可是如今,有錢囊的,要帶著;有口袋的,也一樣;沒有劍的,要賣去自己的外衣,去買一把。』」(路加福音 22:36)
謀殺是故意奪取無辜人類生命。註:雖然 NRSV 將出谷紀 20:13 譯為「不可殺人*」(* 或殺害),但大多數其他版本直到《戶籍紀》才開始使用「謀殺」或其變體。很明顯,NRSV 的翻譯者認識到這條誡命的正確含義,並將該詞的字面翻譯歸入腳註。很可能當時「謀殺」一詞尚未普遍使用。
殺害具有更廣泛的概念,即奪取任何人的生命,無論是無辜還是有罪。為保護自己或另一個無辜者而殺人的人是正義的行為。對於即將奪取無辜人類生命的人,應以確保保護所認為必要的任何方式進行防衛。當一個已知的、實踐中的、公開不悔改的無辜者謀殺者在場時,採取防衛行動的動力就更大了。天主懲罰謀殺者的命令是明確的。無辜者的生命在天主眼中具有巨大價值,而謀殺者的生命因其意圖和行為而喪失。無辜兒童的生命因其與天主的潛在關係以及他們根據天主三次重複的命令繁衍後代的能力而受到重視。(參閱創世紀 1:28 首次提及。)
聖經中沒有一處經文說「不可判斷」,而是有如下告誡:
「因為你們用什麼判斷來判斷,你們也要受什麼判斷;你們用什麼尺度量給人,也要用什麼尺度量給你們。」(瑪竇福音 7:2)——[正當地判斷,你們也將正當地受判斷。]
「你們為什麼不自己判斷什麼是合理的呢?」(路加福音 12:57)
「不要按照外表判斷,而要按公義判斷。」(若望福音 7:24)
「那一天,天主必要藉耶穌基督,按照我的福音,審判人隱秘的事。」(羅馬書 2:16)
「然而屬神的人能看透萬事,卻沒有一人能看透他。」(格林多前書 2:15)
「難道你們不知道聖者將審判世界嗎?如果世界要受你們[保祿是對有信仰的基督徒說話]審判,難道你們不配審判最微小的事嗎?[3] 難道你們不知道我們將審判天使嗎?更何況今生的事呢?」(格林多前書 6:2-3)
「在各方面,婚姻應受尊重,床第應是無玷污的,因為天主必要審判淫亂和姦淫的人。」(希伯來書 13:4)
在末日,耶穌將是所有人的審判者(瑪竇福音 25:32 及後續)。永恆的審判掌握在天主手中。基於天主聖言的現世審判應由人來做出。人未能根據天主的旨意進行審判應被視為應受譴責。
關於以下經文,應注意並未意圖導致未出生兒童的死亡。這段經文的含義是兩個男人打架,一個妻子介入。正是因為她在打架中的行動,她的嬰兒在被男人擊打後流產;甚至可能是在他自己防衛中。正是因為生命的價值,他必須支付罰款,如果他對打架的發生負有責任,罰款會更多。如果他故意打擊婦女以導致孩子死亡,他將犯有謀殺罪並被處死。雖然婦女的介入可以被認為是本能,但她無權通過干涉丈夫的打架而使她的孩子處於危險之中。
「凡打人致死的,應處死刑。」(出谷紀 21:12)
「如果人們打架,撞傷了孕婦,以致流產,但沒有別的損害,那傷害她的人應按這婦女的丈夫所要求的,照判定繳納罰款。」(出谷紀 21:22)
「若兩人打架,其中一人的妻子前來,為救丈夫脫離那打他者的手,伸手抓住那人的下體;你應砍去她的手,不可憐憫她。」(申命紀 25:11-12)
生育的重要性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許多婦女沒有意識到她們所從事服務的價值,即生育孩子作為禮物,與聖神的活動合一奉獻給天主。婦女任何與母性分離或至少間接不支持母性的行為,對天主都沒有價值。令人心碎的是,反對生命的態度正在迅速增加,並導致許多人失去永生。雖然天主的寬恕是可用的,但否認墮胎的罪行會使天主的仁慈無法獲得。仁慈是白白提供的,但除非既請求仁慈又懺悔,否則不會給予。
一個人必須能夠理性地理解聖經的內容,懷著信德,才能相信、閱讀、教導和實踐它。情感反應(感覺)不是理解或解釋聖經的正當基礎。婦女被指示在聚會中保持沉默,因為至少有些人會通過情感的表達造成干擾,這將對學習產生反作用。此外,眾所周知,婦女的思維過程和自然興趣與男性不同。夫妻之間就信仰問題進行適當的互動可以加強婚姻的紐帶。丈夫有責任幫助他的妻子理解宗教問題。他必須為他不知道的答案進行搜索或詢問。註:「應該服從」這個短語並不意味著婦女可能遭受不公正或不道德待遇。對每個人來說,天主的旨意始終具有優先權。絕對的服從是歸於天主的,而不是歸於任何人,無論他的頭銜如何。
「如在聖徒的眾教會內,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她們不准發言,只該服從,正如法律所說的。她們若願意學什麼,可以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在集會中發言,為女人不是體面的事。」(格林多前書 14: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