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大赦的教義可能是天主教會中最少被人理解的教導,不幸的是,因此我們原本可以為自己和他人獲得的如此巨大的寶藏與恩寵,卻很少被人善加利用。

那麼,什麼是大赦?

大赦,簡言之,就是藉由耶穌基督及其聖人們的無限功勞,在罪過所帶來的罪咎及永罰已被赦免之後,對仍須承受的暫罰所作的赦免。

聖經給了我們一個關於「暫罰」意義的例子:梅瑟的姐姐瑪利亞因抱怨自己的弟弟而蒙天主寬恕。然而,儘管獲得寬恕,天主仍令她承受罹患癩病並被隔離在營外七天的暫罰(戶籍紀12)。一個小偷可能因從一位紳士那裡偷了一大筆錢而感到後悔,但他仍然需要歸還所偷的錢,甚至要入獄服刑。

我們的主賜予教會頒賜大赦的權力,這在聖經中有所暗示:「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竇福音16:19)。我們注意到,這種釋放的權力——即所謂的「鑰匙權」——沒有受到任何限制。

聖保祿提供了一個清晰的例子,說明教會行使這種權力:針對那位與繼母同居的格林多信徒,保祿曾給他施以嚴厲的補贖。在得知那人深切痛悔之後,聖保祿免除了他所施予的補贖,說:「你們所寬恕的,我也寬恕,因為我所寬恕的——如果我曾寬恕過什麼——是為了你們的緣故,在基督的面前寬恕的」(格林多後書2:10)。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看到了一個真正大赦的要素:(i) 聖保祿對格林多信徒施予的補贖(暫罰);(ii) 罪人對其罪過的痛悔;(iii) 聖保祿免除補贖(即大赦);(iv) 這項免除是在「基督的面前」進行的。

此外,天主教會相信,數世紀以來的許多信友——貞女、殉道者、精修聖人、聖人們等——所行的補贖和善功遠遠超過了他們為自己罪過所應承擔的暫罰。他們的功勞,與耶穌基督無限的功勞結合,形成了一個「神聖寶庫」,教會可以從中提取,以援助教會的其他成員,或更具體地說,為生者和死者清償暫罰的債務:

「如今我在為你們受苦而喜樂,並且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就是教會——補充基督苦難所欠缺的」(哥羅森書1:24);「就如身體只是一個,卻有許多肢體;身體所有的肢體雖多,仍是一個身體:基督也是這樣……若是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都一同受苦;若是一個肢體蒙受尊榮,所有的肢體都一同歡樂」(格林多前書12:12-26)。

因此,藉著諸聖相通功的力量,信友們可以透過彼此的祈禱、彌撒、施捨來互相幫助,以減免因罪惡而應受的暫罰,其中最特別的是為亡者奉獻彌撒,以減免他們在煉獄中應受的暫罰。

必須明白,基督和聖人們的功勞構成了大赦的源頭。這個寶庫交由教會保管。因此,為了讓信友們能夠獲得這些恩寵,就需要行使一種權威,唯獨這權威能決定以何種方式、在何種條件下、以及到何種程度,可以頒賜大赦。

大赦可以是全大赦或限大赦,取決於它是免除罪過應受的全部或部分暫罰。獲得全大赦的條件是:(1) 完成指定的善工——例如,朝拜聖體至少半小時、虔誠閱讀聖經至少半小時、或在教堂、公開祈禱所或家庭團體中誦唸玫瑰經等;(2) 辦告解(修和聖事);(3) 領聖體(聖體聖事);以及 (4) 為教宗的意向祈禱。最後三個條件可以在完成指定善工的前後幾天內滿全。然而,在同一日內領受聖體並為教宗的意向祈禱更為適宜。如果上述任何條件未能滿全,所獲得的大赦將僅為限大赦。

任何信友,只要在履行職責和承受生活考驗時,以謙卑的信賴之心舉心歸向天主,並加上一些虔誠的短誦;或以信德和憐憫的精神,奉獻自己或自己的財物以服務有需要的弟兄;或以補贖的精神,自願戒避合法且令自己喜悅的事物,即可獲得限大赦。可以獲得限大赦的善工包括誦唸以下任何祈禱文:信經、從深淵呼求主、聖母謝主曲、投奔聖母誦、記憶誦、又聖母經、餐前後禱、我虔誠朝拜你、三鐘經、基督之靈、謝主頌、各種禱文、聖號經等。

大赦是真誠敬虔的一大助力,它培育了一種以基督之名所作的祈禱和犧牲的精神,不僅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也是為了全體信友的益處。

教父對大赦的看法

迦太基的聖西彼廉,《論墮落者》(公元251年):
「唯獨主有能力憐憫。唯獨祂背負了我們的罪,為我們憂傷,並被天主為我們的罪而交付,唯有祂能寬恕那些冒犯祂的罪……當然,我們相信殉道者的功勞和義人的善工,在審判者面前大有裨益——但那將是在審判之日來臨之時,即在這世代和世界的結局之後,祂的子民將站在基督的審判台前。」

米蘭的聖安博,《論懺悔》(約公元387-390年):
「因為他藉著全體子民的某種善工得以淨化,並被眾人的淚水洗滌;藉著眾人的祈禱和淚水,他從罪惡中被贖回,並在內心得以潔淨。因為基督將此賜予了祂的教會:即一個人應透過眾人而被贖回,正如祂的教會被認為堪當主耶穌的來臨,為使眾人能透過一人而被贖回。」

希波的聖奧思定,《若望福音講道集》(公元416及417年):
「……人即使罪過已被赦免,仍必須受苦……因為刑罰的持續時間比罪咎更長,免得若刑罰與罪咎一同結束,罪咎就被視為微不足道。正是為此緣故……人在今生仍被羈留於刑罰中,即使他不再被羈留於永罰的罪咎中。」

阿爾勒的聖凱撒流(+公元542年),《講道集》261:
「鑑於罪過的數量,他看出自己單獨一人無法為如此嚴重的惡行做出相稱的補贖;因此他急切地尋求全體子民的援助。」

特倫多大公會議《要理問答》(1566年):

特倫多大公會議的《要理問答》中沒有提及大赦的問題。大赦的問題由大公會議本人在其《大赦法令》中處理,該法令於第二十五會期,1563年12月3日至4日頒布:

「鑑於頒賜大赦的權力是由基督授予教會的;而教會即使在最古老的時代,也已使用了這項由天主授予她的權力;神聖的、聖潔的公會議教導並命令,對基督徒子民最為有益、且受到神聖公會議權威所認可的大赦之使用,應在教會中予以保留;凡斷言大赦無用,或否認教會內有頒賜大赦之權力者,公會議予以絕罰(詛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