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天主教道德原則

1376.

戰爭定義為主權國家之間以武力進行的衝突狀態。

(a) 這是一種衝突狀態,因此有別於短暫衝突,如戰役、小規模戰鬥、軍事行動。在戰爭中,敵人不僅是實際交戰的對象,還包括所有支持他們的人,如顧問、幫手等。

(b) 戰爭在主權國家之間進行,因此有別於內戰、叛亂、暴動、決鬥。此外,戰爭是民族對民族,而不是針對特定個人或國家內部的個人群體。

(c) 戰爭以武力進行,有別於貿易戰、軍備競賽、禁運、封鎖、斷絕外交關係等。

1377.

戰爭有兩種:正義戰爭與不正義戰爭。

(a) 為正當理由(例如,民族獨立)而發動的戰爭是正義的。

(b) 為錯誤理由(例如,奴役一個民族)而發動的戰爭是不正義的。

1378.

正義戰爭可以是進攻性的或防禦性的。

(a) 進攻性戰爭是為報復傷害或強制執行權利而對敵人發動的攻擊(例如,入侵敵人領土以獲得對其所造成損害的賠償)。

(b) 防禦性戰爭是抵抗敵人發動或威脅的不正義攻擊(例如,對侵略者進行的戰爭)。

1379.

正義戰爭有兩種意義上的防禦性。

(a) 在嚴格意義上,當權利受到不正義攻擊的國家不發起敵對行動(即不宣戰或開始戰爭)時,戰爭是防禦性的。

(b) 在較不嚴格的意義上,當受到不正義攻擊的國家宣戰或先發制人時,戰爭是防禦性的。因此,如果無辜的國家知道敵人正在秘密準備對其獨立發動戰爭,即使它宣戰,也是處於防禦地位。

1380.

戰爭不違反天主的法律。

(a) 在自然法下,默基瑟德祝福了戰勝四個國王後歸來的亞巴郎(創世紀,第14章,第18-20節)。

(b) 在成文法下,天主多次命令或認可戰爭,這可以從出谷紀及後續書籍的許多地方看出。

(c) 在新約下,若翰洗者承認士兵職業的合法性(路加福音,第3章,第14節),百夫長受到基督的稱讚(瑪竇福音,第8章,第10節),宗徒大事錄第10章第2節稱官員科爾乃略是虔誠的人,聖保祿讚揚舊約中的勇士,如基德紅、巴辣克、三松等(希伯來書,第11章,第32-34節)。我們的主親自對作惡者使用武力(若望福音,第2章,第14節及以後)。

1381.

我們的主的某些言論——例如,那些拿劍的人必死在劍下(瑪竇福音,第26章,第52節),以及不應抵抗邪惡(瑪竇福音,第5章,第39節)——並不是對極端和平主義的認可,而是分別是對那些沒有正當權威而訴諸暴力的人的譴責,以及一個成全的勸諭(當這樣做更有利於天主的光榮或鄰人的福祉時)。此外,基督的這些話不是對國家(國家對其成員的福祉負責)說的,而是對個人說的。貴格會為世界和平事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但他們關於所有戰爭都違反基督法律的教導不能被接受。福音的精神既包括愛也包括正義。

1382.

戰爭不違反教會的法律。

(a) 教會從未譴責戰爭本身。她一直致力於促進和平或減少無法阻止的戰爭的禍害;但她的官方宣言以及教父和聖師的著作表明,她認識到國家訴諸武力不一定是有罪的。

(b) 教會已經認可某些戰爭是必要且值得稱讚的。例如,拯救了基督徒文明的十字軍東征就是由教會推動的;她建立了保衛聖墓的軍事修會,並將塞巴斯蒂安、莫里斯和都爾的瑪爾定等士兵列入聖品。

1383.

戰爭不違反自然法。

(a) 既然自然法允許甚至私人使用武力驅逐不正義的侵略者,那麼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訴諸防禦性戰爭就不可能是非法的。

(b) 既然自然法允許個人為傷害尋求滿足、為損失尋求賠償,那麼當另一個國家不願做出賠償(除非被迫)時,國家發動進攻性戰爭就不可能是非法的。如果物理強制是非法的,一個沒有良心的國家就會以犧牲其他國家為代價來利用這一點,從而助長了罪惡。

1384.

像其他任何行為一樣,戰爭在道德上不是好的,除非它的對象、目的和情況符合正直。因此,除非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否則戰爭是不合法的:

(a) 敵對行動必須得到公共當局的授權,因為保護國家免受內部和外部騷亂的責任已委託給統治者(羅馬書,第12章,第4節;聖詠第81篇,第4節),而個人或附屬國可以訴諸更高權威來保護其權利。

(b) 必須有正義的戰爭理由,即對方國家存在某種過錯;因為,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充分理由就不能對其臣民使用武力,那麼它更不能對不是其臣民的人使用武力。

(c) 必須有正確的意向,即渴望獲得某種善或避免某種惡。即使戰爭是由適當的當局宣佈的並且有充分的理由,那些參戰的人如果懷有邪惡的動機(例如殘忍、報復、驕傲或貪婪),也犯了罪。因為喜歡刺激或想展示自己的技能或獲得晉升而喜歡戰爭,不是正確的心態。

1385.

什麼公共當局有權宣戰?

(a) 通常,只有主權權力——即根據國家憲法賦予最高權力的個人或機構——才能發動戰爭。戰爭是民族的行為,因此只有代表民族的權威才能發動戰爭。如果習慣法或法律允許,聯邦或國家聯盟中的下級機構有權發動戰爭。

(b) 在特殊情況下,下級權力可以授權戰爭,例如當戰爭是必要的且無法等待主權權力宣佈時。因此,如果一個省份突然被入侵,該省的負責人立即對入侵者發動戰爭是合法的。事實上,如果中央當局無所作為,一個省的負責人似乎可以正當地授權入侵鄰國,以保護該省免受侵略;因為這樣的戰爭實際上是防禦性的。

1386.

為了使戰爭原因正義,必須是敵國已經造成或現在威脅造成無法通過戰爭修復的傷害,並且該傷害如此嚴重,以至於戰爭的禍害小於容忍的禍害。

(a) 因此,另一個國家造成的嚴重傷害或重大羞辱是構成武裝衝突的唯一正當理由,因為戰爭是作為一種懲罰或強制措施進行的,如果沒有假定存在嚴重和正式的過錯,這些都是不正義的。

(b) 只有無法以其他方式修復的傷害才是戰爭的正當理由,因為一個國家無權對另一個主權國家使用武力,除非作為最後手段。因此,如果犯錯的國家已經做出滿足或承諾做出滿足,則不應宣戰。

(c) 只有當傷害如此嚴重以至於超過戰爭的風險和損失時,才能成為發動戰爭的正當理由,因為當一個行為產生兩個效果(一個好,一個壞)時,必須有相稱的重大理由才允許在行動前允許壞效果(參閱第104-105節)。為了報復一些小侮辱或孤立的傷害而犧牲巨額財富和巨大生命損失是錯誤的。現代戰爭是如此具有破壞性,以至於只有社會所知的最嚴重的原因才能授權它。因為,根據科學家的說法,一顆氫彈可能在廣闊區域(也許是一百平方英里的空間)造成死亡和破壞。考慮到預見的破壞超過了勝利的好處,一個正義在握且有潛力發動戰爭的國家,也可能沒有正當理由發動戰爭(參閱第1410節)。然而,現代武器的這種破壞力不必意味著對所有戰爭的全面譴責。靈性價值(例如,免於暴政的自由、敬拜天主的自由)仍然優先於物質價值,並且可以被視為如此寶貴,以至於超過了通過現代戰爭保衛或恢復它們所涉及的巨大生命和財產損失。「一個受到不正義侵略威脅或已經成為受害者的民族,如果希望以基督徒的方式思考和行動,就不能處於被動的冷漠中。」(教宗庇護十二世,1948年聖誕文告)

1387.

在比較戰爭的利弊時,不僅應考慮自己將遭受的損失,還應考慮他人將遭受的損失。

(a) 因此,如果敵國將以自己獲得一些小權利為代價而毀滅,愛德會促使人們放棄戰爭。

(b) 如果世界整體或後代將遭受比一個國家目前因被剝奪某項非必要權利而遭受的更大的物質或精神邪惡,那麼至少愛德應該排除宣戰。

1388.

當雙方都有過錯時,是否有正義的戰爭理由?

(a) 如果傷害大致相等且仍然存在,則沒有戰爭理由,因為沒有哪個國家有資格指責對方不義。

(b) 如果傷害非常不平等,或者一個國家已表示願意停止傷害,那麼罪責較輕的國家有權發動戰爭;但它應首先洗清自己的不義,然後再進行懲罰對方的不義。

1389.

發動戰爭的充分理由是:

(a) 對國家榮譽的嚴重損害,例如對其統治者或使節的侮辱(撒慕爾紀下,第10章)。

(b) 對國家生存、自我保存、財產、在其範圍內自由行動的自然權利的損害;因此,一個民族可以為捍衛其獨立(瑪加伯上書,第3章,第59節)、收復被不正義奪取的領土、抵抗對中立的侵犯(撒慕爾紀下,第8章,第5節)、保護其公民和商業而發動戰爭。

(c) 對國家在實在法下權利的損害。因此,一個國家可以為維護重要的國際協議、強制執行條約的遵守等而發動戰爭。

1390.

對第三國或其臣民造成的損害也可能是戰爭的充分理由。

(a) 因此,出於正義,一個國家有義務在正義戰爭中幫助其盟友;因為幫助那些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人只是自衛。

(b) 出於愛德,擁有干預權的國家可以合法地發動戰爭,以保護較弱的民族免受更強大和恃強凌弱的民族的侵害,幫助受到其臣民不正義攻擊的政府,或幫助受到其政府暴政壓迫的無辜臣民。

1391.

為宗教或道德而戰是否合法?

(a) 另一個民族在宗教上的錯誤或在實踐上的不道德,不是對他們發動戰爭的充分理由。聖奧斯定說,沒有人可以被強迫相信;同樣,也沒有人可以被強迫愛德行,而沒有信念或愛的外在遵守是虛偽的。此外,一個國家無權糾正不受其管轄的人的罪過。因此,僅僅因為一個民族是異教或一夫多妻制就攻擊它是不對的。

(b) 然而,干涉他人的宗教權利或對他人有害的有罪行為是戰爭的充分理由。從來沒有比十字軍東征更合法的戰爭原因了,十字軍東征是為了保衛基督教信仰對抗異教徒難以言表的暴行而進行的。人道主義事業證明為結束諸如食人或人祭等邪惡而發動戰爭是正當的。

1392.

為了給另一個民族帶來現代文明的好處而對其發動戰爭是否合法?

(a) 如果未開化的民族缺乏政府且處於混亂之中,文明民族在那裡建立一個為該國人民利益行事的政府是一種愛德行為。對抵抗如此建立的政府的人發動戰爭也是合法的。

(b) 如果未開化的民族有其自身有序的政府形式並且處於和平狀態,則任何其他民族都沒有權力以引入更高級政府為藉口進行干預。在這種情況下,殖民擴張不是戰爭的充分理由。

1393.

以下戰爭原因是不充分的:

(a) 明顯有罪的動機:不假定對方造成任何傷害,而是假定自己一方有驕傲、貪婪、嫉妒、猜疑或自私等邪惡情慾。因此,為統治者或國家的榮耀、為擴張領土、為獲得超越商業對手的優勢、為維持權力平衡或為防止國內困難而發動戰爭是不合法的。

(b) 看似正義但實際上有罪的動機:指對方造成的傷害,如果自己一方是為了獲得戰爭藉口而秘密挑起的。如果攻擊是由自己的公民故意引起的,那麼因此而對一個民族發動戰爭是不對的。

(c) 對另一個民族不滿的動機:如果另一個民族沒有違反任何正義權利,而只是以不符合愛德或友誼的方式行事,那麼作為戰爭動機是不夠的。因此,一個國家拒絕向另一個國家提供財政援助或給予第三國的關稅優惠,這一事實不是戰爭理由;因為在善意或特權的事務中,沒有嚴格的主張或所有權,因此沒有權力訴諸武力。

1394.

當戰爭原因的正義性可疑時,戰爭是否合法?

(a) 政府不得宣戰,除非它在道德上確信正義在自己一方。戰爭的後果如此可怕,而對另一個國家使用武力又是一種極端措施,只要一個國家的道德權利不確定,就應避免敵對行動。

(b) 尚未入伍的志願者不得向交戰國提供服務,除非他們在道德上確信其事業是正義的。他們是出於選擇參與戰爭,應確保自己的選擇是正確的。

(c) 被徵召的臣民應為自己的國家而戰,即使他們對戰爭原因的正義性有疑問,因為推定是站在政府一邊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一個人應該願意為自己的國家而戰,無論對錯,也不意味著一個人有義務為明顯不義的事業而戰,或服從公然錯誤的命令。

1395.

上一段中「道德確定性」是什麼意思?

(a) 一些道德家認為,統治者只要有高度的概率確信其事業的正義性,就足以採取行動走向戰爭。

(b) 然而,大多數道德家主張,沒有任何概率程度是足夠的。正當理由必須比白天更清晰,發動戰爭的國家不能對其事業的正義性存有任何懷疑。我們傾向於這種觀點;因為,如果陪審團不能在對被告的無罪有合理懷疑時判處其死刑,那麼一個國家在對採取這種行動的強制性原因存在懷疑時,也不應對數百或數千名公民判處實際上是死刑的刑罰。然而,應該指出,一個統治者如果只有或然的證據表明傷害已經造成,但如果不用戰爭阻止,他可能會確定傷害將會造成。

1396.

戰爭原因在雙方都可能正義嗎?

(a) 在物質上或客觀上,戰爭原因只在正義的一方,因為,如果一個國家有權要求滿足或賠償,顯然另一個國家無權拒絕或抵抗。

(b) 在形式上或主觀上,如果事實和義務為雙方爭議者所知,戰爭原因只在正義的一方,因為知道對方權利卻又反對的國家,不是出於善意行事。

(c) 在形式上或主觀上,如果客觀上錯誤的國家主觀上確信自己是對的,那麼戰爭原因在雙方都是正義的。而且,即使一個政府是惡意的,其人民作為一個整體,由於不理解爭議的事實或是非,通常會是善意的。

1397.

同一方有可能同時存在客觀正義和不正義。

(a) 因此,就戰爭原因而言是正義的一方,可能在戰爭行為中因使用非法手段獲勝或繼續絕望的鬥爭而不正義。

(b) 就最初戰爭原因而言是正義的一方,可能就出現的新原因而言是不正義的。因此,一個為收復失地而戰的國家,在合法目的達到後繼續為征服而戰,起初是為正義事業而戰,但後來是為不正義事業而戰。

(c) 從直接角度來看其理由正當的一方,如果追溯更早的原因,可能是錯誤的。

1398.

根據自然法,戰爭開始前的職責是什麼?

(a) 審查戰爭原因——很明顯,負責宣戰的人有義務勤奮且虔誠地審查爭議,權衡雙方的理由,並祈求上天的光照。為此,他們應尋求建議,不僅是少數人的,而且是許多人的——不僅是那些在問題的外交、法律、經濟和軍事方面有專長的人,也包括那些將從倫理方面看待此事並受公平和正義指導的人。因為是人民必須承受戰爭的負擔,似乎過去的許多戰爭,如果徵詢了人民的意願,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b) 判斷爭議的是非——同樣很明顯,那些必須決定戰爭或和平的人應該在其判斷中保持公正。因此,他們必須警惕沙文主義、黃色新聞和戰爭利益,以及不惜犧牲自己國家利益而偏袒外國的和平主義者或偏袒者。如果他們的原因仍然可疑,除非對方拒絕和平解決而挑起戰爭,否則他們不應進行進攻性戰爭;但是,如果他們處於佔有地位,他們有權進行防禦性戰爭。

(c) 判斷戰爭的可行性——審慎要求,即使一個國家確信自己有正義的理由發動戰爭,除非它有充分的期望戰爭會改善狀況(路加福音,第14章,第31-32節),否則仍應避免戰爭。將自己的人民投入完全無法預見結局的冒險的政治家是罪犯。

(d) 努力和平解決——即使原因正義且戰爭可行,也不應訴諸敵對行動,除非作為最後手段。因此,應首先嘗試和平手段——如直接談判、調解、仲裁、司法解決,或通過貿易禁運、抵制、斷絕外交交往等施加壓力。

1399.

根據國際法,戰爭開始前的主要職責。

(a) 宣戰前,應向對方國家發出最後通牒,提出最終條件和最後一次道歉或滿足的機會。

(b) 在本國領土內的外國人應有機會在合理時間內處理其事務並離開該國。

(c) 應向敵人的大使和其他代表提供護照。

1400.

如上所述(參閱第1380節及以後),戰爭本身並非不合法。但鑒於正義戰爭所需的條件和當今的形勢,當今的戰爭還能是正當的嗎?

(a) 如果一個國家的最高利益受到威脅(例如,其獨立、對其生存至關重要的政策或利益、其根據盟約或和平條約的義務),戰爭在今天仍然可以是合法的,因為一個國家不能放棄其自衛權,或背棄其合作防禦的莊嚴承諾。

(b) 如果受到的威脅不是最高利益,當今的戰爭似乎是不正當的,因為單個或少數幾個國家的次要利益與現代戰爭的巨大破壞和國際安全的失序之間有什麼比例可言?政治家們為達成世界公約(將戰爭作為國家政策手段視為非法或予以放棄)所做的努力,表明了這種觀點的進展。

1401.

戰爭期間的職責是什麼?

(a) 每個人應根據自己的地位,使用一切合法手段為自己的國家奪取勝利。只為取得「僵局」而戰,本身是不道德的。

(b) 應避免違反自然法或國際法的手段。

1402.

「戰爭中一切都是公平的」是不對的,因為即使是正義的事業也不能認可不正義的手段。天主的誡命和萬民的法律即使在戰火中也保持其效力。違反自然法的非法戰爭行為實例如下:

(a) 褻瀆宗教的行為,例如肆意破壞教堂或修道院;

(b) 試圖引誘敵軍士兵背離對其指揮官的服從或忠誠;

(c) 謀殺,即直接殺害無辜和手無寸鐵的人,例如當拒絕饒恕希望投降的士兵、向舉著休戰旗的軍官開火、擊沉不從事戰爭任務的客船、通過空襲屠殺平民人口、將手無寸鐵的人口置於充當士兵的野蠻人或罪犯的擺佈之下;

(d) 侮辱婦女、為士兵設立妓院;

(e) 盜竊,例如未經授權搶劫城鎮或鄉村;

(f) 說謊,例如違反條約、不守信於敵人、簽訂虛假的協議、傳播關於暴行的虛假故事、偽造文件等。

1403.

正義戰爭是對不正義侵略的抵抗,因此在戰爭中合法的手段與在私人侵略中合法的手段相同。

(a) 因此,用來對付侵略者的手段本身不得是邪惡的,例如當一個人通過讓無辜者做盾牌來保護自己免受殺人犯的傷害。因此,在戰爭中,不得使用任何違反天主法律、違反人類契約或其他義務的手段。

(b) 使用的手段必須是真正壓倒侵略者所必需的。因此,如果打傷足以保護自己的財產,殺死竊賊是不合法的。同樣,在戰爭中,如果通過解除敵人的武裝可以達到戰爭目的,那麼消滅或減少敵人的人口是不合法的。

1404.

從道德角度來看,戰爭行為的主要類別是:

(a) 對與宗教有關的事物施加暴力的行為;

(b) 對人施加暴力的行為;

(c) 對財產施加暴力的行為;

(d) 用於隱瞞真相的行為。

1405.

戰爭行為與神聖時間

(a) 必要時,在節日進行進攻性或防禦性戰爭是合法的,正如在必要情況下在那些日子進行勞作是合法的一樣(瑪加伯上書,第2章,第41節;若望福音,第7章,第23節)。

(b) 但如果可以安排在節日(特別是重大節日,如聖誕節和復活節)暫停敵對行動,則應在那些時間停止戰爭。

1406.

戰爭行為與神聖場所

(a) 如果教堂建築確實被用於軍事目的,攻擊它是合法的。攻擊防禦工事,從而無意中損壞相鄰的教堂建築也是合法的。

(b) 除了這些真正的軍事必要性原因外,損害神聖場所或建築物是不合法的。

1407.

戰爭行為與神聖人員

(a) 神職人員在正義戰爭中以靈性方式合作是合法的,例如通過勸誡、祈禱和宗教服務。梅瑟在戰鬥中為以色列軍隊祈禱(出谷紀,第17章,第8節及以後),司祭陪同若蘇厄繞耶利哥城行進(若蘇厄書,第6章,第4節),聖伯爾納鐸和其他聖人宣揚十字軍。

(b) 除非必要(如在徵兵情況下),神職人員親自參加實際戰鬥是不合法的。戰爭對神職人員不合宜,因為他是為靈性戰爭而服役的(弟茂德後書,第2章,第4節),並且因為他的領袖基督流出的是自己的血,而不是他人的血(瑪竇福音,第26章,第52節)。因此,教會禁止神職人員志願當兵(《天主教法典》第141條)。

1408.

戰爭期間遭受暴力的人是:

(a) 作戰人員,即所有參與實際促進戰爭的人。直接作戰人員是戰鬥人員,如陸軍、海軍和空軍的軍官和士兵;間接作戰人員是以軍事方式為士兵服務的無武裝輔助人員,如彈藥製造者、補給運輸者以及通訊服務人員。

(b) 非作戰人員是既不是戰鬥人員也不是武裝部隊輔助人員的敵方臣民,如軍隊中的隨軍司鐸和醫療服務人員、平民生活和職業人士、老人、婦女和兒童。

(c) 中立者是既不屬於任何交戰對手,也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儘管他們可能同情一方。

1409.

殺傷敵方作戰人員

(a) 根據自然法,在戰鬥中殺傷敵人,或通過封鎖使敵人挨餓是合法的,正如在自衛中殺傷不正義的侵略者是合法的一樣。

(b) 根據國際法,明確禁止以不加速戰爭決策而使戰爭更加殘酷的方式進行攻擊。

1410.

殺傷非作戰人員

(a) 間接殺害非作戰人員(即無意且不可避免的殺害)是合法的,根據雙重效果的規則(參閱第103-104節)。因此,轟炸城鎮的防禦工事、軍火庫、兵工廠和兵營,擊沉為敵人運送武器或物資的客輪,切斷城鎮或國家的食物供應以使其軍隊挨餓,儘管這些措施將導致一些平民以及作戰人員的死亡,都是合法的。然而,人道要求,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努力保護非作戰人員,例如發出攻擊警告,以便他們可以轉移到安全地帶。但是,當涉及在大型城市附近對軍事目標使用現代武器(原子彈、氫彈或鈷彈),並且預見到成千上萬的平民將被殺死或重傷時,雙重效果原則似乎排除了使用這種毀滅性武器的合法性。直接的壞效果,即屠殺無辜者,很難被稱為附帶的且只是勉強允許的。具體而言,使用這種武器不可避免的結果將必須被直接意圖,如果不是作為目的,至少也是作為手段。

(b) 直接殺害非作戰人員(即蓄意的殺害)是非法的,構成謀殺罪。毀滅性轟炸、在沒有軍事目標的城市住宅區投擲氫彈或原子彈,都屬於此類;因為它們是針對平民的。不能辯稱這種攻擊很可能會破壞公民的士氣,以至於他們會強迫其統治者締結和平,從而挽救成千上萬的生命。因為這種論點基於好的目的證明邪惡手段是正當的原則。

有時有人主張,現代所謂的「全面戰爭」要求所有公民都為戰爭行動作出貢獻,因此每一個人都可被視為參戰者。在約翰・C・福特神父(耶穌會士)一篇題為「毀滅性轟炸的道德性」的詳盡文章中(《神學研究》,第5卷,1944年,第261-309頁),他維護了作戰人員與無辜非作戰人員之間區分的有效性,即使在現代戰爭條件下也是如此。福特神父表明,在一個工業城市,如在美國,四分之三的人口屬於非作戰人員類別,他列出了一百多種行業或職業,根據自然法,這些行業或職業的從業者不屬於作戰人員類別。直接攻擊這樣的人口顯然構成不正當的殺傷非作戰人員。

1411.

對軍事罪行的死刑判決

(a) 判處犯有國際罪行的人死刑是合法的,例如那些在警告後仍靠近的人、向部隊開火的平民、游擊隊員、海盜、間諜和逃兵。

(b) 判處沒有犯國際罪行的人死刑是不合法的。因此,一個士兵不應因為奉命殺死了一個非作戰人員而被處決;一個沒有犯任何死罪的人質,不應因為他被扣押的同胞叛亂或背信而被處死。

1412.

監禁與限制

(a) 作戰人員可被作為戰俘,非作戰人員在其領土被佔領時應遵守軍事規則的限制,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他們可能被運送到敵後。

(b) 戰俘和被佔領土居民應作為人對待,但不應優於本國軍隊的士兵。他們不得被貶為奴隸、扣為人質、遭受酷刑或餓死,或被置於前線戰壕作為自己部隊的盾牌。

1413.

戰爭期間財產的破壞或沒收

(a) 敵國或其臣民的軍事財產可以被沒收或銷毀,正如個人有權摧毀不正義侵略者的武器一樣。因此,指揮官可以拆除防禦工事、軍工廠、飛艇、軍艦、武器和大砲;他可以切斷或沒收金錢、食物或飲料的供應和儲備。

(b) 勝利侵略者可以佔領敵人的公共非軍事財產。他可以佔有動產(國際法對藝術品和其他一些物品有例外),並且他可以使用不動產(法律對公共禮拜場所、博物館等有例外)。

(c) 關於陸地上敵方臣民的私有財產,國際法要求通常應尊重不動產,動產只能在某些必要的戰爭目的下沒收。可以徵用和攤派,士兵可以駐紮在公民家中,但只能徵收軍隊維持和民政管理所需的部分,並且必須作出補償,或開具未來補償的收據。戰爭不是針對私人,而是針對國家。

(d) 關於海上的私有財產,慣例是敵人的商船可以被捕獲並成為合法的戰利品。

(e) 陸地上中立國的財產不得受到侵犯,除非它不是真正的中立,例如當它被敵人使用時。關於公海上的中立國船隻和航運,它們至今仍未受到國際協議的保護。相反,海軍強國在海權控制與公海自由這兩種理論之間存在分歧。因此,英國主張有權搜查、扣押和扣留攜帶違禁品或試圖在封鎖情況下與敵人貿易的中立國的船隻或貨物。

1414.

戰爭中獲得的戰利品屬於政府,而非士兵個人,這是一條公理。因此,問題出現了:未經軍官授權而拿走公民財物的士兵,是否有義務進行賠償?

(a) 如果他們拿走維持自身生計所必需的東西,他們違反了軍紀,但沒有違反正義,並且沒有義務歸還。

(b) 如果他們拿走其他東西,他們有義務歸還,因為國際協定使這成為正義的義務。但是,如果任一交戰方都不遵守此協定,則不能強求歸還的義務是重大的。

1415.

將一座城市交給士兵掠奪是否合法?

(a) 在古代,這有時是允許的,例如當在正義戰爭中無法以其他方式獲得補償和勝利時。

(b) 在現代,根據現行國際法,掠奪是嚴格禁止的。城市負責人違反協定並不賦予攻擊不負責任的公民財產的權利,而城市的軍隊英勇防衛也不剝奪居民對其財物的權利。

1416.

戰爭中的計謀

(a) 使用各種詭計向敵人隱瞞自己的計劃是合法的,例如偽裝、煙幕、經過審查的戰鬥報導等。因此,若蘇厄遵照上主的命令為哈依城的居民設下了埋伏(若蘇厄書,第8章,第2節)。

(b) 為獲取敵人的計劃信息而穿著敵人的軍服隱藏自己的身份也是合法的。上主命令梅瑟派人偵探客納罕地(戶籍紀,第13章,第1節)。雖然說謊或表示虛假是不合法的,但向無權知道真相的人隱瞞真相是合法的。

1417.

報復是通過對敵人進行同等侵略來回應其非法侵略的行為。其道德性取決於情況。

(a) 因此,如果敵人的行為僅僅違反國際法,那麼對他使用同樣的行為並非不合法,因為既然他已背信,條約義務就不再約束另一方。例如,如果敵人違反協議在戰爭中使用毒氣,那麼對他使用毒氣是合法的。然而,未經適當當局授權,不應進行報復。

(b) 如果敵人的行為違反自然法,則不允許以同樣的行為進行報復。兩個錯誤並不能構成一個正確。但可以以合法方式進行報復,或者發出抗議並等待戰爭結束後的補償。因此,如果敵人屠殺平民,這並不能證明殺死自己權力範圍內的敵國公民是正當的。

1418.

戰爭勝利國家的職責

(a) 戰勝國在取得勝利後,或在敵人誠意求和或停戰後,不得延長戰爭。

(b) 戰勝國不得向戰敗國索要超出其正當權利的東西。

1419.

勝利者的權利

(a) 如果勝利國家的事業是不正義的,其勝利不賦予它任何要求,因為強權並不能創造公理。相反,它可能有義務為戰敗國遭受的損失作出賠償。

(b) 如果勝利者的事業是正義的,勝利國家有三項要求:

1. 為之發動戰爭的滿足或賠償;

2. 對敵人在戰爭期間造成的損害的補償;以及

3. 對再次發生先前傷害的保證。由公正法庭監督和平條約有很多好處,因為勝利者在與被征服的敵人打交道時,容易忽視愛德和正義,並強迫其簽訂被迫的協議。

1420.

事業不正義的勝利者的義務

(a) 如果勝利國家是善意作戰,後來才意識到其事業的不正義,則僅有義務歸還其尚未消耗、且使其境況比戰前更好的那些東西。

(b) 如果它是惡意作戰,則應歸還一切。勝利並不證明自己是對的,而只證明自己更強大。它不會使壞的事業變好。

1421.

未經適當授權或以錯誤目的作戰的勝利者的義務

(a) 違背指揮官命令(例如,燒毀住宅、搶劫平民、謀殺等)而對敵人造成損害的士兵,有義務對這些傷害進行賠償,因為這樣的行為不是戰爭,而是強盜行為。

(b) 懷有錯誤動機(例如出於仇恨)作戰的士兵,沒有義務賠償,因為他們沒有犯不義;同樣地,一個法官,如果出於仇恨動機判處被定罪的罪犯有罪,他犯了罪,但不被要求賠償。

1422.

可對被征服者施加什麼賠償?

(a) 根據正義,可以要求賠償因戰爭而遭受的損失和開支,因為敵人要對此負責。

(b) 根據愛德,可能不得不放棄部分應得的東西,或給予更寬鬆的支付條件,或免除債務,例如當敵人非常貧困,或目前難以支付時。

1423.

在有疑問的情況下,例如當雙方提出反訴且沒有任何一方完全勝利時,或當戰敗國否認有能力支付所要求的賠償時,可以訴諸其他解決方式。

(a) 因此,在前一種情況下,妥協或相互免除索賠,特別是在雙方都因戰爭而精疲力竭時,似乎是合理的解決方案。

(b) 在後一種情況下,提交公正的仲裁法庭將有利於勝利者和失敗者,因為從長遠來看,剝奪失敗者的財富和生產力並不符合勝利者的利益。

1424.

對未來的保證

(a) 可以堅持要求那些能確保防止被征服民族可能再次犯下罪行的保證。因此,可以要求其摧毀或交出防禦工事和兵工廠、沉沒軍艦、減少其軍事力量、懲罰某些個人或廢黜某些統治者。

(b) 不得堅持要求那些能使敵人現在或將來完全不可能再次發動戰爭的保證。如上所述,一個國家有權為防禦侵略而戰,但它無權努力消除其他國家的平等或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