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解釋
聖經是天主的聖言。但很明顯,如果聖經被錯誤地解釋,它便成了人的話語。
正如聖熱羅尼莫在他對《迦拉達書》的註解中(論及反對路濟非派時)所說:
「讓我們確信,福音並不在於字句,而在於其意義。錯誤的解釋會把天主的聖言變成人的話語,更糟的是,變成魔鬼的話語;因為魔鬼自己也能引用聖經經文。」
而牠確實如此做了,當牠在曠野誘惑我們的主時。(瑪 4:6)
新教徒應當仔細思考這一點,尤其是那些如此自信並振振有詞地誇耀自己只依靠聖經的人,並且以為只依靠聖經,就是不依靠人的權威,而只依靠天主的聖言。
當然,沒有什麼比依靠天主的聖言更好的了;但他們所謂的「只依靠聖經」,是否真的是依靠天主的聖言,我們將會看見。
讓我們先注意第一點:聖經雖然是天主默感的,但它仍然只是一份書面的文件;而且這份書面文件往往非常深奧,以致聖奧斯定——雖然是如此偉大的學者與教會聖師——也承認,在聖經中,他不明白的地方比他明白的還多。
讓我們再考慮第二點:聖經既然是一份書面文件,若沒有人解釋,它便永遠保持沉默;也就是說,除非有人賦予那些文字某種意義。
很明顯,聖經不能自己說話,也不能自己解釋自己——你必須親手拿起這本書,打開它,閱讀它,比較經文,然後對映入你眼中的那些字句附加某種意義。
因此,當一位新教徒說:
「我只依靠聖經。」
他的意思並不是說,他依靠的是未經解釋的聖經,因為那樣的聖經是沉默的。他的意思也不是說,他依靠的是由教會所解釋的聖經,因為那就不是新教原則,而是天主教原則。他也不是說,他依靠的是由其他某個人所解釋的聖經;因為按照他的觀念,那就等於放棄了他個人私下解釋的權利。
而他的真正意思是:他只依靠由他自己所解釋的聖經,而他自己所理解的意思,就是天主的聖言。
因此,一個按照這種原則行事的人,最後便會說出這樣的話:
「由教父所解釋的聖經,可能是天主的聖言,也可能不是;由教會所解釋的聖經,可能是天主的聖言,也可能不是;由除了我以外任何人所解釋的聖經,也可能是天主的聖言,也可能不是;但由我所解釋的聖經,那才真正是天主的聖言,是我唯一的教師、我的嚮導、我無誤的權威。」
對此,一位天主教徒可能會回答說:
「可是,我的朋友,如果你把某段聖經理解錯了呢?」
而那位仍然堅持這原則的人,就不得不回答:
「那固然很可惜;但既然我不承認除我自己私人判斷之外的任何其他權威,我便有權把我自己的解釋視為天主的聖言。」
如果一位天主教徒再補充說:
「難道你不認為,由整個天主教會主教團所作出的聖經解釋,即使與你的私人解釋不同,也更有理由被視為正確,因此更可能是真正的天主聖言嗎?」
那位新教徒便只能回答:
「我不同意,因為那不是我的解釋。」
如果你這樣辯論,那位天主教徒便可以合理地回答說:
「那麼,我只能說,對你而言,『我』與『我的』,已經成了所有論據的根據。」
讓有眼的人看見吧:這種自誇說法的根源究竟是什麼精神,而「只依靠聖經」這原則又是多麼膚淺。
聖經在原文中,或在忠實翻譯之後,本身的確是天主的聖言,而且是無誤的;但若沒有被正確地解釋——也就是說,若沒有以權威、確定性與無誤性來解釋——那麼對我們而言,聖經便不是天主的聖言,也不是無誤的。
因為如果解釋錯誤,那麼對讀者而言,聖經便不再是天主的聖言;而如果那解釋是沒有權威、可疑並且可能錯誤的,那麼對讀者而言,聖經也就變成沒有約束力、可疑且可能錯誤的了。
然而,在福音中,我們被命令——否則便有被定罪的危險——必須相信;也就是說,必須毫無懷疑地接受那些被教導為天主啟示的真理。
因此,必然在某處存在著合法的解釋者,以及正確的解釋。
再者,福音與宗徒書信中,對分裂與異端之罪都有嚴厲的譴責。
很明顯,一切分裂與異端,本質上都與真理相對立;因此,我們必須先確定地知道什麼是真理,然後才能知道什麼是反對真理的。
但若依靠私人解釋,對啟示真理的毫無疑問之信仰,或無誤的認識,是不可能的。
因此,若採取私人解釋原則,任何分裂或異端都無法被定罪;這不但違反聖經,也違反整個古代教會的傳統。
基督對法利塞人所說的話:
「你們查考聖經,因為你們以為其中有永生;而這些經書正是為我作證的。」(若 5:39)
不能被理解為基督所推薦的唯一得救方法;更不能理解為推薦給所有人——例如那些不識字的人,或無法擁有聖經的人;更不能被理解為得救所必須的唯一方法。
也不能把這段經文理解為基督因此推薦私人解釋,而忽視對聖經具有權威性的解釋。
第一,因為在那段經文中,既沒有這樣明說,也沒有這樣暗示;
第二,因為基督自己就在那裡以權威來解釋聖經,祂說:
「這些經書是為我作證的。」
第三,因為事實上,法利塞人正是由於私人解釋錯誤,才認為基督違犯了安息日(若 5:18),並因此拒絕祂為救世主;
第四,因為從我們救主當時所說的話中,不能推論出法利塞人認為生命是來自私人解釋的聖經,而排除具有權威性的解釋;因為一個人完全可以為了自己的學習與神修,而虔誠地私下閱讀並解釋聖經,同時仍然尊重、接受並優先採納具有權威性的解釋,至少在能夠獲得這種解釋的情況下如此。
因此,天主教徒確實認為在聖經中可以獲得生命,但他們並不因此排除具有權威性的解釋;相反地,他們把它視為自己的指導。
但為了論證起見,讓我們假設法利塞人真的是依靠私人解釋聖經。即使作此假設,也不能推論出耶穌基督藉著那句話是在贊同他們的行為;因為天主教徒也常對那些依靠私人解釋的新教徒說:
「你們查考聖經吧,你們將會發現,聖經為耶穌的天主性、七件聖事的建立,以及天主教會永不失敗的權威作證。」
但從來沒有人會因此認為,天主教徒是在贊同新教私人解釋的原則。
再者,如果那段經文要按新教的意思來理解,以建立私人解釋的原則,那麼便會導出兩個完全不能接受的結論:
第一,如果法利塞人藉著自己的私人解釋,發現舊約(那時他們唯一擁有的成文聖言)並沒有為基督作證,甚至如許多人所想像的那樣,是反對基督作證,那麼他們便有理由不相信耶穌基督;
第二,在沒有藉私人解釋聖經而受到感動之前不相信基督,竟會比單純根據基督本人的話,或根據祂教會的話,而不先查考聖經便相信基督更好;然而宗徒們以及成千上萬猶太與外邦的皈依者,正是這樣相信的。
為避免這兩個不可接受的結論,我們只能承認,上述以及類似的經文,必須按照剛才所提到的天主教意義來理解。
我們的主把「教導萬民」的使命交給了宗徒,而信友則被命令要聽從並相信他們。(谷 16)
這項使命同時伴隨著一個許諾:祂將在他們執行教導職務時,與他們同在,直到世界的終結。(瑪 28:19-20)
從這些話中可以清楚看出,宗徒合法的繼承者,也包括在這授命與許諾之內。
因此,由宗徒合法繼承者所作出的具有權威性的聖經解釋,才是真正的解釋,也真正是天主的聖言;
任何與之相矛盾的解釋,因此必然是錯誤的,也不是天主的聖言;因為在同一方面,一件事不可能同時是真又是假;一切真理本為一,而與真理相反的便是錯誤。
因此,聖伯多祿譴責私人解釋聖經,說:
「一切經上的預言,都不應隨私人的解釋。」(伯後 1:20)
那些拒絕聆聽並追隨教會合法解釋與信仰的人,往往得到的不是天主的聖言——也就是天主在聖經中真正的意思——而只是他們自己的發明與錯誤;然而他們卻把這些誤認為天主的聖言。
因此,這些人陷入種種困惑的迷宮之中,並且常常改變自己的解釋。
正如聖保祿宗徒所說,他們:
「被各種教義之風搖動,飄來飄去。」(弗 4:14)
聖伯多祿也警告我們這種危險;他特別提到聖保祿的書信時說:
「其中有些難以明白的地方,那些無學識和不堅定的人,便加以曲解,如同對其他經書一樣,以致自取喪亡。」(伯後 3:16)
由此可見,私人解釋的原則是多麼輕率而危險;它使每一個人都膽敢把自己對某段聖經的私人見解,置於古今所有與伯多祿宗座共融的天主教主教團莊嚴解釋與裁決之上。
被這種驕傲所驅使的人,不能期待天主引領他們進入真理。
反對者說,服從教會的教導,就是放棄自己的理性。
但如果早期基督徒服從宗徒的教導,並不能被稱為放棄理性,因為那是服從基督的使者、啟示的見證人與合法解釋者;那麼,只要宗徒還活著,這種服從便是合理的。
同樣地,其他基督徒服從天主教會的教導——也就是服從以羅馬教宗為首的天主教主教團——也絕不能被視為放棄理性;相反地,這乃是理性的高尚運用,也是極其合理的行為。
因為他們是天主合法的使者,是宗徒合法的繼承者,是啟示的見證人與正式解釋者;他們以不間斷的繼承,延續著宗徒的職務;而按照基督的宣告,以及藉著聖神特別助佑的許諾,這項職務將一直持續到世界的終結。
不少新教徒認為,聖保祿宗徒在《致得撒洛尼人前書》第五章21節所說的:
「凡事都要考驗。」
授權他們去依循自己對聖經的私人解釋。
第一,要把「凡事」這句話理解為包括聖經,是很困難的,因為在那一章中根本沒有提到聖經;而且,如果承認這樣理解,那便證明得太多了;因為這不但意味著每段經文的意思都可被私人判斷,甚至連「凡事都要考驗」這句經文本身,也要先由私人判斷決定是否應接受。
第二,如果認為那項指示是授權每一位得撒洛尼人各自依循自己的私人聖經解釋,那便是荒謬的;因為這樣一來,分裂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而整個團體也會變成一個小型的巴貝耳。
很明顯,那項指示是給整個團體的,而團體中包括了他們的牧者;在同一封信中,平信徒也被勸勉要尊敬這些牧者(第12節),而牧者正是團體中最主要的部分。
當然,如果一個城市中的整個教會團體與其合法牧者,在接受或拒絕某項教義上彼此一致,並且共同遵循聖傳——也就是宗徒的教導,在他們中間被保存並活化,正如聖保祿宗徒自己所推薦的那樣(得後 2:15)——那麼他們必定會走在正路上;但那不是新教的解釋制度,而是天主教的解釋制度。
反對者又說,每一個人都得到聖神的助佑,可以正確地解釋聖經。
但如果真是如此,人們在解釋聖經時就應該彼此一致,而不會互相矛盾;因為天主默感的聖言,在其真正意思上,不可能在信德、道德與事實上彼此矛盾。
然而,眾多新教宗派彼此之間常常不同,甚至互相矛盾,而每一個宗派都自認能從聖經中證明自己的特殊教義。
我說的是重要的教義,因為正是由於這些教義分歧,他們才認為自己有責任與其他團體分離。
這清楚顯示,他們並不是受聖神所啟發;因為聖神是真理與合一之神,祂不可能製造分裂,不可能教導錯誤,不可能提示虛假的意思,也不可能自相矛盾。
這種私人解釋聖經的原則,自從馬丁路德時代以來的三個世紀中,已經在新教之中產生了數百個宗派;而這還是在多個世俗政府試圖阻止分裂的情況下發生的。
如果這原則從基督宗教開始時便被採納,並且在十八個世紀中不受世俗權力限制地持續運作,那麼宗派今日大概早已極度增加。
聖經若沒有一位具有權威——也就是由天主所賜——的解釋者,便無法定罪任何異端;同樣,任何基督宗派若不放棄其「人人皆可私人解釋」的原則,也無法判定任何個人或其他宗派為異端。
甚至第二世紀的教父戴都良也曾說:
「因此,聖經本身不能作為爭議的裁判,也不能解決衝突;因為關於聖經,勝負始終會懸而未決。」(《論抗辯》十九章)
在歷世歷代中,那些堅持並宣講自己私人解釋、反對教會解釋的人,都被教父、聖人與教會聖師視為異端,並且被教會定為異端。
天主教徒閱讀與研究聖經,為的是得到更大的教導與神修上的益處;但他們總是在服從天主教會的精神下這樣做,絕不把自己的私人見解置於「生活天主的教會——真理的柱石與基礎」(弟前 3:15)的解釋與教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