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關於救恩的謬誤
我們多常聽到新教徒高喊「救恩唯獨通過信德,與行為無關」,並提出諸如「行為對得救不是必要的」這類錯誤主張?事實上,這是新教的兩大支柱之一——另一根是「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新教正是建立在這兩根支柱之上。當其中一根被擊倒時,另一根也將迅速倒下。
事實上,「救恩與行為無關」這根支柱依賴於另一根——唯獨聖經。因為沒有唯獨聖經,另一根支柱永遠不會被豎立起來。然而,我們將在此處理「救恩與行為無關」這根支柱中所含的謬誤,然後繼續駁斥新教「唯獨聖經」的錯誤。
首先,關於行為是否為得救所必需,以及唯獨信德是否足夠,新教徒很容易被證明是錯誤的。正如聖雅各伯宗徒的書信所說:「你們看,人成義是由於行為,不僅是由於信德。因為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同樣,信德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各伯書 2:24, 26)
事實上,我們看到我們的主基督在整部聖經中命令我們行善以獲得救恩。例如,在若望福音 3:5 中,基督命令我們受洗以得救。在瑪竇福音 19:16-17 中,基督命令我們遵守誡命以得救。而在格林多前書 13:2 中,聖經告訴我們,沒有愛德的信德是無用的。
聖經也告訴我們,我們在末日受審判的標準之一是我們的行為。正如瑪竇福音 16:27 告訴我們的:「因為人子要在他父的光榮中同他的天使降來,那時,他要按照每人的行為予以賞報。」默示錄(新教徒稱之為「啟示錄」)在第二十章第13節也說了同樣的話,而在同一卷書的第二十二章第13節則說:「看,我快要來;我帶著我的報酬,要按每人的行為予以賞報。」
聖經也命令我們留心並實踐基督的神聖話語,以下經文可為見證:若望福音 3:36;5:24;12:50;13:17;14:15;路加福音 6:47;10:37;若望一書 3:24;2:5。既然我們有必要實踐並留心基督的神聖話語,那麼以下各項也成為得救所必需的:
1. 吃基督的肉,喝基督的血(若望福音 6:32)
2. 我們必須是成全的(瑪竇福音 5:48)
3. 望德是得救所必需的(羅馬書 8:27;弟茂德後書 4:8;希伯來書 9:28)
4. 聖德是得救所必需的(瑪竇福音 5:20)
5. 聽從基督的教會是得救所必需的(瑪竇福音 18:17)
6. 相信是得救所必需的(馬爾谷福音 16:16)
7. 成為基督教會的成員是得救所必需的。
因此,我們看到,在聖經的光照下,新教徒唯獨信德的得救理論化為灰燼。請容我花幾分鐘時間,駁斥一些反對行為為得救所必需的常見異議。新教徒經常扭曲以企圖支持他們立場的經文包括:羅馬書 11:6,迦拉達書 2:16,以及羅馬書 4:1-8。新教徒扭曲了這些經文,他們主要是由於誤解和缺乏知識,而妄想這些經文能駁斥天主教關於行為和得救的立場。讓我們從羅馬書 11:6 開始。請容我引用該經文:
羅馬書 11:6 [DR] 既是出於恩寵,就不是出於行為;不然,恩寵就不算恩寵了。
如果得救是來自本性的行為(沒有信德和恩寵),那麼得救就不是恩寵或恩惠,而是債務;但這類死的行為在天主眼中對於得救確實毫無價值。對於那些因天主的恩寵並與之合作所做的行為,情況則不同;因為天主已向這類行為許諾了永恆的救恩(見上述關於此問題的引文)。
聖教會不說恩寵對得救不是必要的,也不說信德對得救不是必要的。她也絕不是說人可以單靠行為得救。以上三者皆為得救所必需。沒有恩寵和行為的信德是死的,正如沒有信德和恩寵的行為也是死的。正是由於對天主教教導的誤解,新教徒常引用這節經文來反對天主教,以及反對行為對得救的必要性。
繼續下去,請容我引用迦拉達書 2:16,其中說:
迦拉達書 2:16 [DR] 但我們知道,人成義不是由於遵守法律,而是由於信耶穌基督,所以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為能由於信基督而成義,而不是由於遵守法律,因為由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成義。
正如海多克聖經(Haydock’s Bible)關於這節經文所說的:
> 「『人成義不是由於遵守法律。』聖保祿到本章結尾似乎繼續他對聖伯多祿的談話,但主要是對猶太裔迦拉達人,為表明外邦人(猶太人稱之為罪人並視之為罪人)以及猶太人(當他們皈依時)只能希望通過信基督而成義和得救,而不是通過遵守法律的行為。――『因為我因法律已死於法律。』也就是說,聖熱羅尼莫說,通過基督的福音法律,我已死於古代法律及其儀式。」(第二卷,第244頁)
正如聖保祿在《羅馬書》第三章第20節所說:「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因遵守法律而在祂面前成義;因為法律只能使人認識罪惡。」這裡所指的顯然是梅瑟法律的行為。若非如此,我們就會在聖經中看到一個明顯的矛盾例子。因為聖雅各伯不是告訴我們沒有行為的信德是死的嗎?聖經其他地方不是也表明善行和行為是得救所必需的嗎(路加福音 10:28;10:25;18:18;瑪竇福音 19:16)?在這裡我們看到,新教徒是在用聖經對抗聖經……而不是完整地接受聖經。新教徒聲稱受聖神啟發……但許多問題之一是,聖神永遠不會接受聖保祿的話而拋棄聖雅各伯的話。聖神也不會要求人拋棄基督的話語,如《瑪竇福音》和《路加福音》所列舉的章節。
第三個,也是迄今為止最常被用來攻擊行為對得救必要性的,是羅馬書 4:1-8,其內容如下:
> 那麼,我們對於按血統是我們祖宗的亞巴郎,可以說什麼呢?如果亞巴郎是由於行為而成義,他就可以自誇了;但在天主面前卻不然。因為聖經說什麼?「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為工作的人,工資不算是恩惠,而是應得的;為那沒有工作,卻相信那使不虔敬的人成義的天主,他的信德算為正義,這是恩惠的旨意。正如達味也稱那沒有行為,而天主算為正義的人是「有福的」:「罪惡蒙赦免,過犯得遮蓋的人,是有福的;上主不歸咎於他的人,是有福的。」
對整部聖經有基本的、實際的認識,就足以駁斥對上述經文的解釋,並使那些用它來反對行為對得救必要性的人蒙羞。
正如聖雅各伯所說,指的正是你上面引用的同一段經文:「我們的祖宗亞巴郎,把他的兒子依撒格獻在祭壇上,不是由於行為而成義的嗎?你看,他的信德與他的行為合作,並且由於行為,信德才得以成全;這就應驗了經上所說的:『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於是他被稱為『天主的朋友』。你們看,人成義是由於行為,不僅是由於信德。」(聖雅各伯書 2:21-24)當聖保祿說:「如果亞巴郎是由於行為而成義,他就可以自誇了;但在天主面前卻不然」時,所指的,再次,是為人自己的榮耀和光榮而做的行為,而不是為天主的。正如經文非常清楚地指出的。這並非完全拒絕行為,正如聖雅各伯上面所指出的。事實上,聖雅各伯正是用緊接上面的經文作為證據,證明行為對成義是必要的!畢竟,不僅在祭壇上獻上依撒格是一個行為(是天主要求亞巴郎去做的,為了考驗亞巴郎的信德……這反過來又再次表明,唯獨信德是不夠的),而且亞巴郎自己的信仰,本身也是一個行為。
在此指出,脫離上下文引用聖經(以試圖證明錯誤的信仰),是撒殫自己在曠野誘惑基督時所用的手段,這可能是非常恰當的。
因此,唯獨信德得救的理論崩潰了,更不用說那些常被賦予聖經幾段經文的錯誤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