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獄 — 聖經與教父的意見
所有死於天主的恩寵和友誼中,但尚未完全淨化的人,雖然確實確定了他們的永恆救恩,但在死後,他們要經過煉淨,為獲得進入天堂幸福所必需的聖德。這是因為除非他們是完美的,否則他們不能進入天堂,因為在《默示錄》21:27中,聖若望說:「凡不潔淨的,都不得進入(指天堂)」。
僅此一點,就清楚表明說煉獄不存在是愚蠢的,因為在我們當中,誰能聲稱自己完全無私,甚至在死亡的時刻也是如此?這將意味著只有完美的人才能進入天堂,你可以想像完美的人是多麼少。很少有教義像進入天堂必須絕對聖潔那樣在聖經中如此清楚。關於這一點,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完全一致。「煉獄」一詞源自拉丁語 purgatorio(「潔淨」、「淨化」),在希伯來語中它對應於 Sheol(陰府)。
煉獄是給予選民最終淨化的名稱,這與對受罰者的懲罰(地獄)完全不同。聖保祿指出這一點,他說:「但誰的工程若被焚毀了,他必要遭受損失;他自己固然可以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格林多前書 3:15)也應注意,格林多前書 3:15 中的希臘詞「houtos」(「可是仍」)是修飾動詞「sotheesetai」(「將得救」)的副詞,指出人如何得救,即經過火。這引出了這樣一個觀念:基督將在末日審判基督徒的工作以確定其價值,並且有些基督徒將為他們在地上所作的惡工受苦,但仍將經過火而得救。看看格林多前書 5:5,保祿譴責一個與繼母生活在罪惡中的人。保祿說:「把這樣的人交給撒殫,摧毀他的肉體,為使他的靈魂在主的日子上得救。」
宗徒伯多祿後來也證實了這一點,他說:「……為使你們的信德,經過試驗,比那可朽壞的金子,雖經火煉,更為寶貴,好能在耶穌基督顯現時,獲得稱讚、光榮和尊敬。」(伯多祿前書 1:7)他後來又說,基督向那些在陰間被囚的靈魂宣講,當他說:伯多祿前書 3:19-20「……祂去,向那些在獄中的靈魂宣講過;這些靈魂從前在諾厄建造方舟的時期,天主耐心等待時,曾叛逆過,那時方舟中只有少數人,即八個靈魂,經過水而得救。」
聖瑪竇也指明了這一點:(瑪竇福音 5:22)「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審判;凡向自己弟兄說『傻子』的,就要受公議會的制裁;凡說『瘋子』的,就要受地獄之火。所以,若你帶著禮物來到祭壇前,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事埋怨你,就把禮物留在那裡,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當你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時,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給法官,法官把你交給差役,你便被關在監裡。我實在告訴你:除非你還清最後一文錢,你決不能從那裡出來。」 這裡是我們的主關於煉獄的比喻之一,因為祂是那位你將站在祂面前的法官,祂將宣判,但在這裡祂說你將從你被囚禁的監獄中出來,但必須等到你還清最後一文錢。這假設是什麼?一旦你還清最後一文錢,你就要出來。那你會去哪裡?去地獄?不。你已經還清了最後一文錢。那時你將進入祝福,但只有在你付清罰款之後。(另見路加福音 12:58-59)我們在《希伯來書》中也讀到,宗徒說:希伯來書 12:29……我們的天主實是吞噬的烈火。 被理解為指煉獄的經文有:瑪竇福音 5:26;12:32;12:36;路加福音 12:47-48;雅各伯書 3:1;伯多祿前書 3:19;4:18;德訓篇 24:45;7:37;斐理伯書 2:10;猶達書 23;希伯來書 12:22b;聖詠 141:8;達尼爾書 12:10;米該亞書 7:9;匝加利亞書 9:11;瑪加伯下 12:44-47;默示錄 21:27。今世承受罪惡暫罰的一些例子有:戶籍紀 20:1-13;編年紀上 21:1-17;撒慕爾紀下 12:1-23;格林多前書 11:29-30。一些為亡者祈禱、懺悔哀悼或關心其平安通行的例子有:創世紀 50:10;戶籍紀 20:29;申命紀 34:8;瑪加伯下 12:44-45;格林多前書 15:29;弟茂德後書 1:16-18;4:19。
耶穌警告祂的門徒反對褻瀆聖神,說它「無論在今生或來世,都不會得赦免」(瑪竇福音 12:32),這一事實向我們表明,來世(煉獄)對基督徒所犯的一些行為/疏忽(即小罪)有赦免,然而,對於某些事物(例如得罪聖神),無論在今生或來世都沒有赦免。
希伯來語的 Sheol(希臘語 Hades – 陰府)並不完全等同於煉獄(義人和不義的人都去那裡),但它仍然驚人地相似。Sheol 在舊約中頻繁出現(申命紀 32:22,撒慕爾紀下 22:6,聖詠 16:10,18:5,55:15,86:13,116:3,139:8,箴言 9:18,23:14,依撒意亞 5:14,14:9,15,厄則克耳 31:16-17,32:21,27)。在猶太啟示文學中(基督前幾百年),發現了 Sheol 中有劃分的概念(例如,在《以諾書》22:1-14 中)。
基督宗教的地獄相當於新約中的 Gehenna(革厄納)或火湖。Gehenna 字面上是耶路撒冷城外燃燒的灰燼堆,並被基督用作地獄的名稱(瑪竇福音 5:22,29-30, 10:28, 18:9, 23:15,33,馬爾谷福音 9:43,45,47,路加福音 12:5 – 參閱雅各伯書 3:6)。火湖僅出現在《默示錄》中,作為對地獄恐怖的令人心寒的描述,受罰者將被投入其中(默示錄 19:20, 20:10,14-15, 21:8)。
斐理伯書 2:10-11 / 默示錄 5:3,13:致使上天、地上和地下的一切,一聽到耶穌的名字,無不屈膝叩拜;一切唇舌無不承認耶穌基督是主,以光榮天主聖父。 如果天主拒絕接受不悔改罪人的祈禱、讚美和敬拜(如:聖詠 66:18,箴言 1:28-30,依撒意亞 1:15, 59:2,耶肋米亞 6:20,亞毛斯 5:21-24,米該亞 3:4,瑪拉基亞 1:10,若望福音 9:31,希伯來書 10:38 所示),為什麼祂會允許受罰者進行這種實踐呢?再者,如果天主不強迫人類跟隨祂,違背他們的自由意志而永遠享受祂的同在,那麼,就我們能從聖經中判斷的,祂似乎也不會強迫他們讚美祂,因為這將是毫無意義的,如果不是令人反感的話。
因此,「地下」必是指煉獄。《默示錄》5:13 在這種解釋下特別合理,因為那裡所說的讚美似乎並非強迫,而是發自內心且似乎是自發的(這對於永遠被交付地獄的人來說是完全不可想像的——見瑪竇福音 8:29,路加福音 4:34, 8:28,雅各伯書 2:19)。
我們又在以下經文中讀到:弟茂德後書 1:16-18:願主賜仁慈給敖乃息佛洛的家,因為他屢次使我精神愉快,並不以我的鎖鏈為恥,而且他到了羅馬後,急切地尋找我,也找到了我——願主在那一天賜他獲得主的仁慈——你知道他在厄弗所怎樣為我服務。 敖乃息佛洛在聖保祿寫這封信給弟茂德時似乎已經去世。如果這是真的,那麼保祿是在為亡者祈禱。
當基督在十字架上時,祂對其中一個罪犯說:「我實在告訴你:今天你就要與我一同在樂園裡。」(路加福音 23:43)。有些人常以此來反駁煉獄的教義,因為強盜不必在煉獄中度過任何時間,而是在同一天與基督在樂園裡?對此,我們知道耶穌並不是字面意義上說的,因為祂在升天之前(復活後40天)沒有進入天堂。我們知道這一點,因為基督自己對哭泣的婦女宣告(若望福音 20:17),祂說:「妳別拉住我,因為我還沒有升到父那裡去」(另見馬爾谷福音 16:19)。此外,我們注意到基督對垂死的強盜說「今天我實在告訴你」,換句話說,在那一天,基督要向強盜肯定一件事,即他有一天會進入天堂。這經常被誤解,因此被讀作「今天你就要與我一同在樂園裡」。
耶穌自己也肯定了這一點,說(若望福音 24:25):「基督不是必須受這些苦難,然後才進入祂的光榮嗎?」 這表明祂直到從死者中復活,才進入祂應得的光榮(天堂)。耶穌告訴我們,祂將在陰府(sheol)三天,當祂向法利塞人宣告時:「正如約納曾在大魚腹中三天三夜,人子也要在地裡三天三夜。」(瑪竇福音 12:40)
猶太人對煉獄或陰府(Sheol)的信仰
猶太人在聖殿和會堂為亡者祈禱的習俗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時代。我們無法找到它的起源,因為無論我們追溯到多遠,它都是一種普遍且無可置疑的習俗。我們在《瑪加伯下》12:39-42,44-45 中讀到:……猶大和他的部下……去收斂陣亡者的屍體……他們在每個死者的內衣下,發現了雅木尼雅偶像的聖物,這是法律禁止猶太人佩戴的……所以他們都……轉向祈禱,懇求那所犯的罪過得以完全抹去……因為如果他不是期望那些倒下的人會復活,那麼為亡者祈禱將是多餘和愚蠢的。但是,如果他期待那為那些在虔誠中安眠的人所儲備的光榮賞報,那麼這是一個神聖而虔誠的思想。因此,他為亡者獻了贖罪祭,好使他們能從罪惡中獲得釋放。
這非常清楚地表明,在我們的主生活在我們中間之前很久,為亡者代禱及其隱含推論的概念,在祂的子民中已被接受,並且這個教義被早期基督徒作為我們從猶太教傳下來的傳統的一部分而傳承下來。這個教義在公元二世紀的教會中,如同在公元前二世紀的猶太人中一樣,已經牢固確立。猶太人為他們已故的、明顯違反梅瑟法律的弟兄奉獻贖罪祭和祈禱。這種做法預設了煉獄,因為天堂中的人不需要任何幫助,而地獄中的人則無法得到幫助。因此,猶太人相信為亡者祈禱(無論這本書是否正典——新教徒否認它是)。耶穌基督並沒有糾正這種信仰,如果它是錯誤的,祂肯定會這樣做(見下面的瑪竇福音 5:22,25-26, 12:32,路加福音 12:58-59, 16:9,19-31)。當我們的主和救主談到來世時,祂從未否認存在第三種狀態的事實,而且祂在這方面的言論的整體證據強烈表明祂接受了煉獄的存在。
在聖經中,火通常表示審判,有時導致定罪,有時則通過火進行淨化。達味寫道:「天主,祢考驗了我們,祢煉淨了我們,如同煉銀子……但火與水的磨難已經過去了。」(聖詠 66:10-12)當依撒意亞被召叫為先知時,他抗議說他有不潔的嘴唇。「那時有一個色辣芬飛到我面前,手中拿著鉗子,從祭壇上取了一塊燃燒的火炭,接觸了我的口說:『你看,這炭接觸了你的嘴唇,你的邪惡已經消除,你的罪孽已獲赦免。』」這段經文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子,說明了當人直接體驗天主的臨在時會發生什麼。人們會立即認識到自己的不聖潔,並伴隨著相應的不足感。如同依撒意亞,我們所有人都必須在比今生更接近天主時,經歷一種自覺和自願的煉淨。(依撒意亞 6:6-7)天主通過依撒意亞許諾:「我要在爐中煉淨你的渣滓,剔除你所有的雜質!」
其他舊約經文
聖詠 66:12:祢讓人騎在我們的頭上;我們經過火,經過水,祢卻將我們領到寬暢之地。
依撒意亞 4:4:當吾主用審判的神和焚燒的神,將熙雍女子的污穢洗去,並將耶路撒冷的血漬由其中滌除時。(另見依撒意亞 1:25-26)
早期基督徒對煉獄的信仰
煉獄的教義得到所有論及此事的教父(早期基督徒)的一致支持,無論是直接提及進入天堂之前的中間狀態,還是提及為亡者祈禱。教父戴爾都良、奧利振、西彼廉、拉克坦提烏斯、歐瑟比烏斯、濟利祿、尼撒的額我略、埃皮法尼烏斯、熱羅尼莫、安博、金口若望、奧斯定、大額我略、可敬者比德,以及第二千年的神學家如安瑟倫、伯爾納多、多瑪斯和文德,都支持煉獄的教義。煉獄和為亡者祈禱都得到主要大公會議的支持,從公元394年的迦太基大公會議到公元1554年的特倫多大公會議。在教會早期的基督教地下墓穴牆壁上,為亡者祈禱的證據也以銘文形式出現。此外,所有早期教會的禮儀,無一例外,都提到為亡者祈禱。
聖大額我略在評論聖瑪竇福音(12:32)時說:「在這句話中,可以理解為許多罪惡可以在今生被赦免,但也有許多在來世可以被赦免。」——Dial. IV 39(另見聖奧斯定,De Civ. Dei. XXXXXI 24, 2.)
聖西彼廉談到煉獄時說:「在長期的痛苦中受折磨,並通過持續的火被潔淨和淨化自己的罪,與通過(殉道的)受苦一下子補贖自己的罪是不同的。」——Ep. 55, 20
耶路撒冷的聖濟利祿:「我想用一個比喻來說服你。因為我知道許多人說,一個靈魂離開這個世界時,無論帶有罪惡還是沒有罪惡,如果在祈禱中被紀念,有什麼益處呢?因為如果一個國王放逐了一些冒犯他的人,然後他們的親屬編織了一個花冠,為那些受罰的人獻給國王,難道他不會寬免他們的刑罰嗎?同樣,當我們為那些安眠的人向祂獻上我們的懇求時,即使他們是罪人,我們沒有編織花冠,而是獻上為我們的罪被犧牲的基督,為他們以及為我們自己懇求我們仁慈的天主。」(教理講授,23:10)
聖金口若望:
「要為不信者哭泣;為那些與他們毫無區別、未經光照、未受印記就離世的人哭泣!他們確實值得我們哀悼,值得我們嘆息;他們在王宮之外,與罪犯和被定罪者在一起:因為,『我實實在在告訴你,人除非由水和聖神而生,不能進天主的國。』(若望福音 3:5)。要為那些死在財富中,卻沒有從他們的財富中為自己的靈魂想到任何安慰,有能力洗淨自己的罪過卻不願意的人哀悼。讓我們為這些人哭泣;讓我們按我們的能力幫助他們;讓我們為他們設想一些幫助,儘管微小,但仍讓我們幫助他們。如何幫助,以什麼方式?通過祈禱和懇求他人為他們祈禱,通過不斷為他們向窮人施捨。宗徒們規定在神聖奧跡中應紀念亡者,這不是徒勞的。他們知道這會給他們帶來巨大的收益,巨大的益處;因為當全體人民舉起雙手,司鐸們聚在一起,那可怕的祭品擺在面前時,我們怎能不通過為他們的懇求而感動天主呢?我們為那些在信仰中離世的人這樣做。」(論斐理伯書講道,3:4)
教宗大額我略一世,在公元604年指出:「如果有罪的作為即使在死後也能得到赦免,那麼拯救祭品的神聖奉獻也持續地在死後幫助靈魂,以至於亡者的靈魂有時似乎渴望這個。」(佩利坎,《天主教傳統的興起 100-600》,第356頁)
聖奧斯定: 「有些人只在今生承受暫時的懲罰,有些人只在死後,還有些人在今生和死後都承受,但總是在這最嚴格、最終的審判之前。」——De Civ. Dei XXI 13
奧利振: 「因為如果你在基督的根基上,不僅建造了金、銀、寶石(格林多前書 3),而且還有木、草、禾稭,那麼當靈魂與身體分離時,你期望什麼?你會帶著你的木、草、禾稭進入天堂,從而玷污天主的國嗎?或者因為這些障礙,你會留在外面,得不到你的金、銀、寶石的賞報?這也不公正。因此,你將被交付給燃燒這些輕質材料的火;因為我們的天主,對那些能理解天上事物的人來說,被稱為潔淨的火。但這火不焚燒受造物,而是焚燒受造物自己所建造的,木、草、禾稭。很明顯,這火銷毀了我們過犯的木料,然後將我們偉大工作的賞報歸還給我們。」——論耶肋米亞講道,PG 13:445,448(公元244年),載於 CE,577
尼撒的額我略: 「當他離開身體,美德與邪惡的區別被認識後,他不能接近天主,直到淨化之火潔淨了他靈魂所沾染的污點。同樣的火在其他人身上將消除物質的腐敗和作惡的傾向。」——論亡者講道 PG 13:445,448(公元394年前),載於 CE,577
安博: 「主啊,求祢賜予祢的僕人德奧多西安息,就是祢為祢的聖人所準備的安息……我愛他,因此我將跟隨他到活人之地;我不會離開他,直到通過我的祈禱和哀悼,他被接納進入主的聖山,那是他的功績所召喚他去的。」——De obitu Theodosii, PL 16:1397(公元395年),載於 CE,577
直到宗教改革的後期階段,煉獄的教義才被徹底拒絕。路德,直到1519年,仍說煉獄的存在是不可否認的。這種觀點一直佔主導地位,直到1530年,他減少了支持,說它的存在無法被證明。他在同年晚些時候拒絕了它。然而,在1543年,他允許在他教會禮拜儀式的官方版本中插入為亡者的祈禱。路德(改革派領袖或新教徒的領導人)不僅自相矛盾,而且他也一定認為僅僅因為他不相信它,它就突然不存在了?然而,基督徒在過去1500年裡一直相信煉獄的存在,而在此之前猶太人也相信。
日內瓦的新教改革者加爾文,因為一個婦女被發現在她兒子的墳墓前祈禱而鞭打她,根據加爾文的說法,她犯了「迷信」罪。
是的,天主應許煉淨我們,淨化我們,因為「凡不潔淨的,都不得進入[天堂]。」(默示錄 21:27)
我們在地上能執行的最有功績的行為之一,就是幫助煉獄中的靈魂。聖方濟·沙雷氏說:「通過對亡者的愛德,我們實踐了所有愛德的工作。教會鼓勵我們幫助煉獄中的靈魂,當他們進入他們的光榮時,他們將豐厚地回報我們。」因此,讓我們實行這項偉大的愛德工作吧!